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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6-12-19 15:47 来源:日照仁爱风湿病医院 点击: 咨询在线专家

导读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要求,从2014年起整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坚持制度并轨,缩短过渡期限,确保无缝对接;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任务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2014年继续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基金分别独立运行,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合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由新农合基金支付。2014年9月起,全市按统一的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二、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
统一管理体制,理顺管理职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主管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和经办管理工作。按照职能的界定划转相关机构、编制、人员,将新农合的行政管理、经办服务相关职能以及机构、编制、人员统一移交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合理配置经办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业务技能,实现精细化管理。积极实施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经办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
三、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参保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我市长期居住,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的外市户籍人员。
积极实施居民参保登记办法,建立参保缴费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
(二)统筹层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四、基金筹集
(一)筹资方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市、区县财政要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全市确定统一的个人缴费档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
1.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缴费标准年度个为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新生儿除外),自缴费之日起满3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省、市属学校到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自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到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到居住地村居社区或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缴费,缴费后自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其母居民医保缴费状态获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资格;其母未参加居民医保或当期未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自2015年度起,居民应当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每中断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享受时间延后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
6.居民可自愿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7.长期异地居住的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居住地无法参保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参保,并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手续。
(二)筹资标准
1.政府补助标准:2014年度每人320元;2015年度每人360元。
2.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缴费并选择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0元;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
五、医疗保险待遇
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普通门诊。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居民,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一般控制在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5%左右,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需的医疗费用。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基金不予支付。2015年,门诊统筹基金以按学制缴费并参加集体签约的在校学生和选择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参保居民每人每年5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1.按学制缴费并参加集体签约的在校学生。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剩余部分报销60%。
2.其他参保居民
(1)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暂不签约,无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50元。
(2)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就医,需签约;签约后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每次就医个人先自付10元后,成年居民报销50%,未成年居民报销60%。
3.办理了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含职工),暂不纳入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范围。
(二)意外伤害门诊。在校学生(包括在托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人身伤害事故,门诊费用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60%,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三)生育补助。计划内生育的女性参保居民,生育补助金500元。
(四)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2015年达到75%。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加权平均)的10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到较低级别医疗机构就医。
1.市内住院
(1)起付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100元,其他一级和二、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2次住院递减100元,第3次住院起取消起付线,两次住院间隔时间不超过15天的按一次住院结算。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80%(其中基本药物90%);二级医疗机构70%(其中基本药物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部分55%,15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70%。
2.市外住院。参保居民因转诊转院、急诊等在市外住院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在市外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省统一标准。
(2)在市外非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协议医院的个人先自付10%、非协议医院的个人先自付20%、急诊的个人先自付30%后,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3.特殊疾病门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治疗的特点,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政策。
参保居民因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白血病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高血压病Ⅲ期等特殊治疗,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
政策范围内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500元,500元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与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相同。
4.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合并计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等。
(五)保险关系转换和接续。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转换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2015年起,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5折1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六、医疗服务和管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颁布的目录范围制定。
(二)定点管理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明确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和参保人员就医需要,合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整体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经考核不符合定点条件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取消定点资格。适应普通门诊统筹的需要,优先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为便于就医管理和结算,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原则上选一所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与所辖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村卫生室视为一家医疗机构),一般一年一定。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负责所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收支预算、总额控制、年终清算、超支分担”方式实行绩效考核管理。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在街道或乡镇的参保居民人数(扣除在其他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签约人数),确定门诊统筹医疗费年度控制总额。年终清算时,实际发生的统筹金支付额大于控制总额的超支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20%,医保基金承担80%;结余部分,按照《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标准》考核结果拨付:
(1)年度考核得分≥90分,结余部分的20%全额拨付,其中50%用于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参保人员医疗服务质量,专款专用;另外50%作为绩效工资奖励。
(2)年度考核得分<90分,结余部分不予拨付。
因政策调整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导致的费用上涨不作为扣款依据。
(三)医疗服务和费用管理
1.强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参保居民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统筹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继续实行在总量控制基础上,对住院医疗费用采取部分大病医疗费按项目据实结算、部分单病种医疗费定额结算、普通病种医疗费限额结算相结合的复合式结算方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行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加强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处方、医嘱等信息上传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建立反欺诈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参保居民骗取基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积极推行付费方式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和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鼓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开展谈判协商,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降低医药费用,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2.对定点医疗机构按参保地实行“一对一”管理模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只对应一个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对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医疗费审核结算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七、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列支,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并随基金筹集标准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积极开展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试点,探索建立基金结余列支、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的筹资机制,利用养老、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护理保险的有关政策,依托村居社区的医疗及养老机构,通过提供家庭病床、社区病床的方式,切实解决失去生活能力人员尤其是农村大病致贫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
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已签订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将参保人员2014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实施范围。
进一步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即时救助的“一站式”服务。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年度编制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参保率、筹资标准等因素;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费用增长、基本医疗保险受益面、保障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要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将统筹基金结余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连续2年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超过15%的,可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统筹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要认真查找超支原因,通过改进结算方式、加强支出管理等途径,控制费用支出增长。
2014年,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预算和决算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2014年9月起,全市按统一的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征收的个人缴费部分和各级政府补助部分按规定划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二)基金监督。制定基金监督办法,成立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机构、参保居民、专家等参加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的筹集、运行、使用和管理实施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设立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委员会,实行医疗重大问题专家咨询、评估制度。
九、信息系统建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跨市域的市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交换中心,有效对接省有关部门和各市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以省级数据交换中心为主体的架构体系。
整合全市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系统软、硬件资源,按照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功能完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统一高效的区域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平台。以基层应用为重点,逐步实现主要业务的全过程信息化处理。各级财政要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和长期运行维护投入,信息系统建设费用由同级财政补助,形成稳定可靠的政府投入机制。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编办、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卫生、审计、医改办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全面准确地解读政策,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看到实惠、主动参保。
(二)搞好经办管理服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积极开展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移交工作方案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移交工作方案
一、整合原则
(一)整体划转。将由卫生部门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调整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各区县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编在职和聘用人员划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市新农合职责、机构、编制、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数据资料等,同步划转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平稳交接。稳妥有序地做好移交工作,实现新农合由卫生部门主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平稳过渡,确保移交期间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政策不变、参保居民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基金安全完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使用和移交的审计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移交内容和时间安排
以2013年11月22日为时间节点,2014年4月15日前将市、区县、乡镇(街道)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资产、资金、文书档案、数据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一并划转或移交。整合启动初期,市、区县财政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于2014年4月底前一次性划拨到位。
(一)机构编制和人员。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职能、机构、编制等调整、划转事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员划转、交接事项。将市、区县新农合的行政管理、经办服务相关职能以及机构、编制、人员统一移交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划转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相关机构,继续承担居民医保经办工作。人员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科室设立、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等事项按机构编制程序办理。
(二)新农合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同级卫生部门及相关单位整理新农合基金管理档案资料、基金报表以及基金历年结余、基金财务数据软件等,移交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财务制度,负责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收入支出账户。
整合期间,除按规定结算支付参合人员医疗费用外,不得制定出台新农合有关政策;2013年度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结算。未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其他费用。
2014年度及以前各区县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基金)经审计确认后累计有结余的,留存各区县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收不抵支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财务和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同级卫生部门列出详单,将涉及新农合机构的财务、资产和人员经费以及会计账簿资料和印鉴移交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文档和信息数据。由医改办负责,将市、区县卫生部门新农合涉及的文档资料、计算机网络原始信息资料、软硬件设备等移交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信息系统整合方案,卫生部门、定点医疗机构要协调各自的系统开发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信息数据对接及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信息网络建设资金及后期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2014年6月底前完成信息数据对接及信息系统改造升级。
(五)审计。审计部门对移交前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基金结余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和相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于2015年3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管理和经办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划转工作,根据整合后管理和经办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配备编制;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移交监督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一补助资金渠道,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做好管理和经办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整合审计工作;医改办负责做好整合工作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整合工作。
(二)严肃各项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在移交过程中超编或违反规定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突击花钱、乱花钱或趁机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财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和瞒报财产或虚报债权债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尹成基  市委常委、副市长  
   杨留星  副市长
成  员:高  岩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赵子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卜照钦  市编办副主任
朱传国  市教育局副处级督学
卜庆峰  市监察局副局长
宋维君  市民政局副局长
周忠君  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
李太华  市卫生局局长
王茂森  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乃学  市医改办主任
伏广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赵子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日照军分区。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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